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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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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案例 | 健康焦虑下的“伪保健”陷阱:45万买来的教训,法院调解结果亮了!
近年来,我国保健品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据行业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市场规模已突破2000亿元。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消费者协会年度报告指出,此类投诉量较上年增长63%,其中涉及“降糖”“排毒”等医疗宣称的案例占比近八成。这些产品往往披着“科技外衣”,通过会销、直播等场景精准收割健康焦虑人群,而中老年消费者因对“蓝帽子”标识认知不足(知晓率仅42%),更容易落入精心设计的话术陷阱。近期,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保健品案(涉案金额45万元)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该案集中反映了当前食品营销宣传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案例】
某科技公司通过组织宣讲会的形式,由工作人员向参会者宣称其生产的普通食品具有“排毒”“降糖”等保健功效,并且现场播放产品实验视频,宣称“服用7天血糖指标明显改善”,其发放的宣传手册标注“清除血液毒素”“调节血脂”等字样,还邀请所谓“健康顾问”举办讲座,暗示产品具有替代药物的效果。
消费者李先生和张女士信以为真,先后购买了该公司20余款糖果、固体饮料、果蔬汁饮料等产品,累计支付金额高达45万余元。事后,两位消费者发现所购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既没有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也不具备宣称的功效,遂以欺诈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其从未官方宣传过产品具有保健功效,消费者的误解来源于现场个别人员的说辞,因此不构成欺诈,仅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考虑到案涉商品市场价格、商品使用等因素,愿意各退一步,并签署调解书:被告公司在限期内向原告返还款项38万元。
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是否为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如何维护权益?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通过组织宣讲会的形式,由其工作人员向不特定消费者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排毒”“降糖”等保健功效。虽然被告辩称系个别人员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人行为。宣讲会作为被告组织的正式营销活动,其工作人员的宣讲内容应当视为代表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产品,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决定,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再次,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考虑到消费者已经实际使用部分产品,根据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